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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致两次施工,额外费用谁出?法院:原、被告双方按缔约过失各担其责

时间:2024-12-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业主与门窗门店协商阳台封窗事宜,但双方未就铝窗是否占用阳台空间进行详细磋商,安装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阳台使用面积变小,重新安装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阳台封窗合同纠纷案,判决业主与门窗门店均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胡某与某门窗门店经营者是朋友关系。2023年7月,双方协商胡某家阳台封窗事宜,胡某多次在微信中表示“你帮我搞定就行了”。随后,门窗门店向胡某发送了阳台设计图和报价单。次日,胡某向门窗门店支付定金5000元。8月,门窗门店工作人员进场施工时,胡某认为门窗门店安装的三轨道铝窗缩减了阳台使用面积,要求拆除已装部分,重新安装。双方对阳台封窗安装形式产生分歧并协调重新拆装事宜。10月,门窗门店进行了第二次阳台封窗安装。安装完成后,胡某一直未支付尾款。因追回尾款未果,门窗门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尾款及额外产生的安装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门窗门店之间达成关于铝窗安装的口头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铝窗安装过程中虽发生分歧,但经重新协调已安装完毕,胡某搬进案涉房屋居住并使用铝窗,视为胡某已验收定做铝窗,胡某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未就三轨道铝窗安装是否占用阳台空间进行详细磋商。门窗门店作为专业安装方未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未将安装三轨道铝窗将会影响案涉住房舒适性的情况充分披露、告知胡某,亦未在设计图中明确标出安装铝窗占用空间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胡某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胡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双方协商时未给予足够关注,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分歧,拆除已安装部分重新安装增加了双方工作量和材料损耗,应当视为双方共同损失。综合本案案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门窗门店对重新安装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胡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胡某最终应向门窗门店支付尾款及二次安装费用的30%共计2.3万元。

  法官说法

  商品房业主封装阳台的目的在于取得舒适的居住空间,如果封窗方式造成阳台空间减少,导致业主住房舒适性权益的减损,必然会影响业主的缔约合同意愿。门窗门店在与业主磋商定做封窗的过程中,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安装方式影响业主住房舒适性和缔约意愿的情况充分披露和告知。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房屋阳台的实际情况应充分了解掌握,审核客观上能否满足安装铝窗的条件,对封窗安装形式及是否占用阳台内部空间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承揽人提出的封窗方案应给予足够关注,认真审核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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