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作文”,可不行!
莫伸手! 薛淞作
没想到一篇论文,竟能带来牢狱之灾——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郝某某为了撰写其硕士毕业论文,窃取公司技术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西北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获得某项目立项,并与其他单位联合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2015年至2018年,郝某某担任西北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项目。但在此期间,郝某某为了晋升学位和职称,居然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该研发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2020年1月至8月,该论文先后发表于知网、万方数据等知名网站,被多人浏览、下载,致使该研究项目失去新颖性,后续申请专利、申报奖项受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技术成果泄露,令涉事公司损失200余万元。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依法判处郝某某相应刑罚。
对此,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法官郭晓瑞表示:“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经营命脉,与科创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郭晓瑞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常见的技术信息包括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图样画法,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成分比例,工艺流程中的材料、配比、步骤,以及计算机程序代码等;经营信息则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财务、招投标材料等信息。这些信息一般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实现一定创新目的,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此类信息,付出了相应的投入、研发成本或经营成本。而行业领域内的一般常识或惯例,以及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过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又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郭晓瑞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不容侵犯!一旦侵犯,行为人除了受刑罚,一般还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郭晓瑞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在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案例中,除了侵权人本身职业操守缺失,受损企业往往也存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够完备、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的管理有漏洞等问题。”郭晓瑞提醒,想要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应完善保密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保密手册,强化涉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同时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对接触、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管、保密员、研发与技术人员等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让员工树立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通过细化涉密人员职责分工,使其知悉自身的商业秘密信息管理职能范围和保密义务。此外,企业还要加强保密监管,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以及与劳动者约定在职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等,避免商业秘密外流。(记者 陶玉琼)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46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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