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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货物倾覆 线上速调化解

时间:2024-11-23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近日,永泰法院灵活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线上快速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促成减免部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双赢局面。

  2024年1月,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向某润滑油公司购买了价值48238元的2670公斤液压油和890公斤导热油,委托经营货运站的陈某前往厂家提货,并将该批货物运送至指定仓库。

  后陈某指派其下属司机林某驾驶货车提货运输,当天,林某驾驶货车在某高速路段行驶时,因车辆超速导致翻车运载的油品抛洒在地,货物未能及时运至仓库交付给莆田市某贸易公司。

  此后,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陈某赔偿货物损失48238元,陈某均以等待保险公司处理为由拒绝。

  5月,莆田市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前往陈某经营的货运站交涉货损赔偿事宜,双方商谈未果发生冲突,林某某向莆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莆田市某贸易公司于2024年9月将陈某、林某诉至永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因运载货物翻车造成的经济损失48238元。

  接手该案后,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明晰,诉争金额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均远在外地,为减轻诉累,避免矛盾纠纷二次扩大,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然而,由于双方此前发生较大冲突,莆田市某贸易公司不信任陈某的赔偿能力,陈某亦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存有期待,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重点针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进行了释法说理,释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双方理性处理问题,缩小争议范围;另一方面,结合双方过往合作实际、利益关联以及进入诉讼程序的预期成本,讲清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放下芥蒂,合作共赢。经过一番耐心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让步,在抵扣莆田市某贸易公司此前欠付陈某部分运费的基础上,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同意减免赔偿款2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分期赔偿莆田市某贸易公司尚欠损失9000元。至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后,对承办法官为民司法、定分止争的工作表示认可。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陈某在接受委托运输货物后,应当恪尽职守、谨慎作业,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在未发生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的情况下,陈某指派的司机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倾倒、货物毁损,负有全部过错,陈某应当对此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黄美榕)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19/49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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