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纪检纪实 >>正文

行刑反向衔接整治非法狩猎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法网

  “不起诉并不代表不用承担责任、不受处罚。在被不起诉人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余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为避免自己栽种的红薯被野兔破坏,私自安放捕猎夹连接报警器。在自家菜地旁非法猎捕4只野兔,全部被家人食用,未对外售卖。经鉴定,余某猎捕的华南兔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案检察官,送达《检察意见书》

  2023年11月14日,该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情况,该院认为:余某捕猎数量较少、皆被家人食用、未售卖获利,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2023年11月22日,该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余某不起诉后,这个案子就结了吗?难道余某的非法狩猎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县相关单位处理,因县相关单位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因此,该院依据规定向县相关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余某行政处罚。县相关单位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余某作出没收狩猎装置、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余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由此可见,行刑衔接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最关键的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在检察意见书中明确违法事项、明晰处罚内容和回复期限,以减少行政职能单位推诿现象。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3/202411136091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