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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违禁药抵工钱变相贩毒构成犯罪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别的贩卖毒品案件。

  孟某、费某是同乡,均因追求刺激长期食用曲马多复方片剂成瘾,且均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2023年5月,费某在某网络平台得知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国家列为二类精神药品,生产、销售均被严格管制,毒瘾发作的他找到好友孟某,孟某让费某干农活,以此药抵工钱。随后,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办案人:王鑫巍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2023年8月3日下午,孟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费某,称家里有点累活没人干,问费某能不能来帮忙,并表示干完活以后会给费某点“好东西”。费某心知孟某说的“好东西”正是其求而不得的曲马多复方片剂,便立即答应了下来。随后,费某骑着电动车来到孟某位于新民市某村的家中,简单寒暄后,孟某随即从桌上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两板氨酚曲马多,一板有3粒,另一板有5粒,并告诉费某以后这个药拿不到了,就这些了。费某就着桌上的饮料将8粒氨酚曲马多服下,随后来到孟某的牛棚中,借着药劲儿拿着铁锹给孟某铲牛粪。第二天,费某又来到孟某的牛棚中,为其干了一个多小时的农活。

  案发后,孟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据调查,孟某曾于2023年4至6月期间,以同样方式,雇佣费某为其干农活,报酬是2024年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右美沙芬片剂(案发时暂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后,被告人孟某拒不认罪,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承办检察官对孟某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告知以毒品支付劳动报酬与传统的毒品犯罪并无区别。最终,孟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不会再犯此类的错误,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12月11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随着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以毒抵债、以毒易物等互换行为屡见不鲜。表面上看起来是等价交换,但究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销售毒品行为。本案中,以毒品支付工钱的做法等于将毒品出售给了吸毒人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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