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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错汇至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能否请求法院返还?

时间:2024-11-13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款项错汇至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能否请求法院返还?

  法院:无充分证据,驳回执行异议请求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黄艳萍

  将款项错汇至他人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案外人能否向执行法院请求返还?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异议案件,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情回顾

  今年3月,因操作失误,漳州市某公司会计人员误将一笔交易货款5万元汇入南安市某公司的涉案账户。南安市某公司认可该事实,因其账户已于2023年9月被法院冻结,无法直接退回款项。

  4月12日,漳州市某公司向南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某公司涉案账户内5万元的冻结强制措施,确认该笔款项归漳州市某公司所有并交付。

  法院审理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安市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漳州市某公司作为案外人,以款项误汇为由请求法院将款项返还,实质是以基于对资金的所有权为依据,请求法院排除对该部分资金的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范畴。

  漳州市某公司主张误汇的5万元应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不足以阻却法院的执行,其诉求应通过另案诉讼进行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南安法院驳回案外人漳州市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漳州市某公司服判息诉,未就执行裁定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汇款到达账户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根据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汇款、转账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此案中,案外人漳州市某公司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即已发生了该转账款项的权属转移。该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在漳州市某公司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该转账的款项无法被排除强制执行。

  同时,漳州市某公司将款项误转账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且被执行人认可该事实,实际上在漳州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漳州市某公司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

  法官提醒

  在给他人汇款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账户信息,避免因错误汇款而引发不必要经济纠纷和财产损失,同时纠正误汇款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找回的错误观念,增强自我法律风险意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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