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法院这样判
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理清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很关键!
基本案情
某洗车店为制造隔断分隔店内空间,联系林某进行砌墙批灰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林某不慎从洗车店提供的脚手架上摔到地下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并经鉴定为一处九级残疾、一处十级残疾。
林某认为,其与某洗车店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洗车店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洗车店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
某洗车店辩称,其与林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双方约定由林某承揽相关工程并交付完成砌墙的工作成果,并非雇佣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分的关键在于如果接受劳务一方对另一方享有指示或命令的权利,并且这种指示或命令是关于另一方如何完成其劳务活动的方法或要求的,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中,某洗车店与林某约定进行砌墙批灰施工,施工整体方案、施工场所等由洗车店指定,施工期间洗车店与林某保持联系并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施工材料、部分施工工具由洗车店提供,综合来看,林某施工时并不具有较强的工作独立性,而是表现为提供自身劳动能力从事某洗车店指定的工作内容,更符合劳务关系的本质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林某为某洗车店提供劳动能力,某洗车店未提供安全保障设备确保林某安全完成劳务,而林某本人亦没有注意“站稳”,才导致了林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的事实。据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某洗车店应对林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向林某赔偿各项损失约20万元。
某洗车店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马艳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存在本质不同,前者以一方提供劳务本身作为法律关系核心,后者以一方交付工作成果作为法律关系核心,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案涉双方是否存在实质上控制、支配的用工管理状态。本案中,林某到某洗车店提供的场所并使用其提供的工具去完成洗车店所需要的砌墙批灰工作,整个过程中林某主要是为洗车店提供自己的劳动能力,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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