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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秋游中受伤,各方如何担责?法院:学校、旅行社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11-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学校组织小学生秋游研学,出发前让学生和家长签了活动安全责任书,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如此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吗?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围绕各方当事人在秋游研学学生受伤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依法判决学校、旅行社、生态园各自根据过错责任,分别承担10%、50%、30%的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汕头某小学与某旅行社合作,组织该校学生到某生态园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在活动筹备期要求学生及家长在《致家长一封信》与《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安全责任书》上签名确认。活动当日,该小学五年级学生黄某因荡秋千骨折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15天。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黄某将学校、旅行社、生态园诉至法院。

  学校与旅行社辩称其在出行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事发后积极履行救助黄某的义务,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生态园则辩称秋千未对外开放,是黄某在自由活动期间自行进入才导致本次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组织开展秋游研学活动,虽已制定了活动方案及安全应急预案,但更重要的是实际保障参加活动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即使事发时属自由活动时间,学校也应意识到小学生在脱离带队老师的管理与保护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在活动中就学生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疏忽。旅行社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贯彻活动全程,其虽为每个班级配备了一名导游随行,但仍显不足,未能全程管理、保护学生,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所存在的过错均较重。而生态园对其园内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未加强管理,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致使黄某可以自由进入并使用秋千,亦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三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黄某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与控制能力,对于使用园内设施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发生事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春游秋游与研学一直以来都是学生热切期盼并踊跃参加的活动,为让学生乘兴而去、尽兴而归,学校、旅行社等组织者与场地提供者务必把学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明确责任,落实有力措施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保证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性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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