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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时间:2024-11-0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父母离婚后,需要给付未满18周岁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但是子女成年以后,还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吗?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董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2月1日生育婚生子小董。后因感情问题诉至连江法院,请求离婚。2021年1月28日,连江法院作出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自愿离婚……三、婚生子小董归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某自行承担……”该调解书于2021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而实际上,婚生子小董由曾某某抚养,跟随曾某某共同生活至今,董某某未实际抚养婚生子小董,亦未支付抚养费。故小董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董某某给付2021年至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139670元,并要求今后及时给付生活费、学费等,直至其大学毕业。

  经审理查明,小董于2022年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期间经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4352.63元;小董就读于大学期间,共支出学费、住宿费合计316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董虽经法院调解确定由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某自行承担,但自2021年3月7日起,小董仍由曾某某实际抚养,董某某并未尽职承担直接抚养责任和履行抚养义务。现小董主张董某某支付抚养费,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因小董已于2023年12月1日成年,现已年满18周岁,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小董主张董某某支付其成年之后的抚养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董某某应向小董支付2021年3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共计33个月的抚养费。小董主张的医疗费4352.63元、教育费31670元均发生在未成年期间,亦属于董某某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董某某应向小董支付抚养费85522.63元(含医疗费、教育费)。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虽然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给付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前提出。

  (林伟)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06/49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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