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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原则下的违约之争

时间:2024-10-2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合同约定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但在实践中,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如何认定违约行为和划分违约责任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最终因单方违约行为支付了赔偿费用。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某屠宰场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就“有机废弃物再生资源利用”项目达成合作协议:某屠宰场将粪便、猪毛等有机废弃物和污水池渣料置于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里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做成有机肥料,合作期为十年。屠宰场向科技公司支付加工费用。

  合同约定,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某屠宰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按30万元/年的折旧价支付。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依约投资相关设备和自建约200平米的厂房、办公用房。随后科技公司正式在屠宰场运营有机废弃物再生资料项目。

  履约三年后,双方因计量方式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某日,某屠宰场工作人员损毁了厂房电线,科技公司因无法通电被迫停止了当天的污泥运输处理工作。

  此后,双方虽多次互相发函对变更计量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遂将某屠宰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某屠宰场支付工程损失、项目研发费用、搬迁和仓存费用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科技公司与某屠宰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某屠宰场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损失210万余元。

  某科技公司、某屠宰场不服,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徐红伟

  正确认定和划分合同纠纷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审判实践中,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

  首先,应依照过错原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计量方式产生争议,之后某屠宰场单方面进行断电,致使科技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某屠宰场的行为是造成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依照过错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其次,某屠宰场主张需要变更计量方式是由于环保政策要求,意图通过政策变化作为情势变更规避违约责任,但并未举证证实,故其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法官提醒,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符合不可抗力三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宏观政策变化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发生情势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方直接作出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只有双方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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