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不可取,贪玩犯罪误终生
9-11月正是候鸟迁徙季,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如今仍有人出于获利或猎奇心理,非法捕捉、猎杀或贩卖保护动物,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与生物资源,也使自己承担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回顾
2018年至2023年12月间,被告人展某与被告人相某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禁用捕猎工具非法狩猎多只环颈雉、灰斑鸠、蒙古兔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展某、相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其二人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相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此外,二被告人还应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向社会公开致歉。
大兴法院法官提示
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等行为会对生物链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对依托于野生动物形成的“捕猎-收购-贩卖”黑色利益链条的有力打击。
广大群众不要贪玩贪利,要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维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远离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禁止破坏生物多样性,共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0/t20241028_1669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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