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猪肉“变”牛肉获利29万元 8人被判刑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长安网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等八人因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八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伪劣牛肉干制品以及制作工具。

  

  

  

  2021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提议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开设网店销售,与被告人吴某、罗某、陈某甲共同出资,购买设备、猪肉干,租赁场地裁切加工,并在分装袋上贴上风干牛肉标签,在多个淘宝网店上进行销售。其中张某为网络销售客服,王某为吴某聘请的工人,进行裁剪、包装、发货等工作。

  

  经统计,其多个网店销售金额共计17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22万元。同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违法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乙、黄某(另案处理)提议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开设网店销售,后陈某乙利用其父亲的身份注册淘宝网店,由杨某出资购买生产设备、通过网络购入原材料猪肉干,运营、维护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陈某乙负责肉干加工、包装和发货。经统计,该店销售数额为11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2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杨某与赵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南部县租用门面,合伙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杨某负责购买设备、包装材料及猪肉干,发货至加工点;赵某负责将网上购买的猪肉干进行切割、包装,冒充牛肉干网店进行销售。刘某在该店进行销售前主动退股,后未参与该店销售行为。经会计鉴定,该店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其中刷单金额近3万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杨某等八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猪肉干冒充牛肉干对外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切实保护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扰乱产品质量监管秩序的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同时依法追缴八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伪劣牛肉干制品以及制作工具。(涂伟熠 王昕悦)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025/291914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