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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人“变身”成为护鸟人

时间:2024-10-26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检察履职优势,在对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嫌疑人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行刑反向衔接+公开听证”为抓手,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通过释法说理,使其成为积极参与公益的护鸟人。

  

  办案人:周宇

  职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我再也不捕鸟了,我要当护鸟志愿者,保护生态,跟相关部门一起保护野生动物!”在听证会上,80多岁的薛某拍着胸脯保证。

  2023年10月,薛某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屯街道擅自架设鸟网猎捕野生鸟类30只。本溪市公安局于当年11月对其以非法狩猎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薛某系初犯,其猎捕的鸟类已被林业部门放生,未造成严重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今年5月,我院依法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牵引下,该案按照行刑反向衔接规定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过审查我认为,薛某在禁猎区、禁猎期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架设鸟网猎捕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地野生鸟类,其行为虽轻微,不必要判处刑罚,但仍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达到行政处罚标准,遂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薛某作出行政处罚。

  发出检察意见后,我院与区林业和草原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谈中我得知,80多岁的薛某家庭困难,妻子常年卧病在床需要其护理,且非法猎捕的30只鸟已悉数放生。针对薛某这一特殊情况,8月,我与区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连同3名听证人员前往薛某家中开展上门听证。

  听证会上,我对薛某的非法捕猎情节、犯罪原因、认罪悔罪态度进行了全面陈述。薛某表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阐述了自己及家庭的困难情况,希望行政机关能够从轻处罚。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和听证员的意见后,区林业和草原局给予薛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允许其自愿参加普法公益宣传。薛某表示接受批评教育,并自愿参与了护鸟公益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林草领域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实现综合治理迫在眉睫。”此后,我向行政机关建议,以本案为契机,通过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基石。

  经过深入磋商,我院与区林业和草原局会签了《行政检察监督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作和普法宣传等方面凝聚守护合力,为共同维护生态安全搭建起坚实的沟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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