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起诉继女索要赡养费被驳回 法官详解背后原因
婚姻自由理念深入人心,离婚后再择良人步入婚姻的不在少数,中老年群体的晚年幸福也是双方子女乃至整个社会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究竟如何,再婚是否意味着配偶婚前生育的子女也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呢?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母起诉继女索要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案件。
2001年1月15日,原告张某和李某再婚,李某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即被告小李,再婚时小李已成年。2000年9月1日,小李进入大学就读,学制三年。张某称小李上大学期间没有生活来源,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其与李某负担。2012年李某为小李在密云区购置一套房产,2013年至2023年张某与李某一直在此居住。2024年3月12日,张某和李某离婚。张某认为其与小李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因自己年近七旬,并无收入来源,小李应对其承担每月500元赡养费以及医疗费的给付义务,因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小李辩称,张某和李某再婚时自己已成年,正在上大学二年级,距离毕业仅一年。上学期间自己几乎都在奶奶家生活,一两个月才回家一次,张某对自己没有任何抚养照顾。毕业后其与张某的相处仅限于节假日探望父亲期间。小李认为原被告双方不构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及医疗费。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需要以双方之间成立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李某再婚时,被告小李已经成年,正处在大学就读期间,即便存在经济上的扶助,由于扶助时间过短,亦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且小李成年工作后并未与张某一起生活,故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法官提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义务的成立以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为前提,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才能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进而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抚养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综合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的实际年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经济支持程度、抚养教育时间、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有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况综合判定。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0/t20241021_1669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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