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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跌伤,谁之责?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养老机构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看护不力的违约责任。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石某安排其父亲入住某颐养中心,由该中心提供养老服务,双方就此签订一份《新入住长者试住协议》,主要约定:试住期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将延长试住时间);颐养中心对石父的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对应护理等级为“特三护理”;试住期间不适宜再入住的情形等等。试住期届满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颐养中心一直为石父提供养老服务。同年9月,颐养中心再次对石父进行评估,结论提示石父的能力等级为“中度失能”,颐养中心未与石某协商提高护理等级。同年11月某日,石父在房间内跌倒昏迷,致一级伤残;同年12月,石父死亡。石某及其母亲认为某颐养中心在履行服务合同时违约,造成石父受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颐养中心返还剩余服务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石父居住的生活区域未设置安全扶手等设施;石父摔倒当天,颐养中心临时将护理人员更换为未经过岗位培训的人员,在联系医院救治和通知家属上也存在迟延。

  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颐养中心作为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对石父的饮食起居尽到必要的注意和看护义务,并根据石父的健康状况及自理能力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颐养中心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疏于管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看护不力的违约责任。同时,虽石父的总体评级是“中度失能”,但据评估表中记载,其个人基本生活事务能自理,结合当时其独自在走廊行走的监控视频来看,客观上亦不属于行动不便或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与颐养中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对其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经综合考量,判决某颐养中心返还剩余服务费用,并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不仅是民生所盼,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养老机构区别于一般服务场所,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对象皆为年老体弱的高危风险人群,故其服务设施、服务标准应遵守更高要求,尤其对老年人安全问题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鉴于养老机构在内部管理和服务提供方面存在瑕疵,在明确养老机构应对长者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兼顾养老服务行业公益性和老龄群体身体机能特殊性,作出酌情确定养老机构承担20%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既维护了长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养老产业在社会鼓励包容的态度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法官手记

  推动养老行业健康发展

  虽然当前我国社会养老行业发展较为迅速,但仍然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加剧的社会需求。我国养老行业起步较晚,管理经验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都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同时,让养老行业轻装简行,推动养老行业健康蓬勃发展,是审理此类案件需考量、平衡的因素。

  养老机构服务的对象多为身体健康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的老年群体,在生活中易发生意外伤害,如养老机构在内部管理或履行服务职能方面存在瑕疵,理应承担看护不力的相应责任。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要确立只有养老机构存在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责任的情形时,才判决其承担责任,而非一旦出现损害就判令其担责的理念,以避免陷入“死者为大”的思想误区。一味苛求养老机构承担重责,会阻碍养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且养老服务行业本身具有公益性质,又尚处于发展萌芽阶段,需在社会对其持积极鼓励包容的态度中进一步发展。

  通过本案的审理,对于养老机构应如何规范运营问题上,有以下建议:一是要强化行业监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运营秩序监管以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实现对养老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牢牢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二是除了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统一标准、增加应急预案外,还要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着力优化适老空间,启用智能化检测设备,以减少对服务对象的二次伤害。三是要逐步转换亲属“一送了之”的观念,在机构、家属、护工三方之间建立互信关系,增强沟通的同时明晰各方的职责。四是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以充分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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