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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名校游“游而不学” 深圳罗湖法院判决退还报名费并付三倍赔偿金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给孩子报了名校游,没想到主打名校体验的游学团却名不副实。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认定某旅游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向当事人退还报名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2023年7月,郭女士为其13岁的女儿小静报名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清华北大游学营,并签订了消费合同。《家长须知》里载明该游学营是由北京大学“专攻北大”课题组等共同研究的研学方案。根据安排,活动第二天上午行程为“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清北学霸随队”。然而某旅游公司却取消了这些游学点。

  在郭女士看来,某旅游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擅改行程,违背了该游学方案的核心价值,同时对同行学长学姐是否为清华北大学霸存有疑问。郭女士认为某旅游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罗湖法院,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退还报名费5480元,并赔偿报名费用的三倍16440元。

  某旅游公司辩称,更换清北行程是因为有其他研学机构被发现违规预约,高校停止研学团队的正常申请,导致预约失败,属客观原因。改变故宫行程则是因为当天故宫发布高温限流政策,主办方从孩子安全考虑,采取了人流较少的天坛景点替代。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旅游公司称该游学营是与北京大学“专攻北大”课题组等共同研究的研学方案,此宣传信息无从佐证;“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是郭女士选择研学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某旅游公司未按约定预约进入北大、清华参观,并且取消行程时没有与郭女士协商也未作解释说明;关于郭女士的质疑,某旅游公司也未正面回复。据此,法院认为某旅游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使郭女士作出错误表示而签订并履行“清北游学”的消费合同,其擅自修改游学服务行程、取消合同约定景点,均构成欺诈行为。

  最终,罗湖法院判决某旅游公司应向郭女士退还报名费54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6440元,共计21920元。该判决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70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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