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进哀牢山采集矿石引发热议 个人私自进山取矿,该担何责?
云南哀牢山在国庆前夕火了!起因是一名颜料师“山取画材”独自进入哀牢山收集材料的视频,因为该视频风格偏向探险,展现了哀牢山“千奇百怪”的一面,让这处原本人烟稀少的“禁区”一跃成为国庆假期的热门关注景点。那么,个人可以进山“取”矿吗?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涉嫌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呢?是否涉嫌犯罪?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故回放
“取矿”博主迅速走红
日前,视频博主“山取画材”独自进山收集材料的视频在网络走红。在一段21分12秒的视频中,博主穿过茂密的丛林和一片湖泊后,抵达柏拉木林子区域,捡拾了数十块蓝色的矿石带出山,并对矿石进行了打碎、清洗、烘干等一系列处理。
“山取画材”进哀牢山取材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称“山取画材”自称已报备不是擅闯。对此,云南玉溪新平县委宣传部回应称:“山取画材”进哀牢山取材未报备,哀牢山保护局已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返还矿石。
10月6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发布《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访客须知》及《关于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未经批准的人为活动的告知书》,其中明确: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热议
颜料师“进山”取矿是否合法
据了解,“山取画材”由云南山取画材有限公司运营,是一家从事颜料制造和销售的企业,视频中的博主为山取首席颜料师张俊杰。哀牢山火了之后,张俊杰进山取矿的行为也引起人们的关注。他在视频中透露,自己曾经多次进山寻找矿物颜料,此次进山也是为客户寻找一种蓝色的“异极矿”。他表示,自己曾经在深山某个位置看到过这种碎矿,是一种“锌铜化合物”。
视频透露的信息显示,这名颜料师此前曾多次进山寻找矿物颜料。视频末尾也显示,他捡拾了一袋碎矿石并带走。
捡拾矿石并带走的情况并非孤例,2020年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2020年7月18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7月18日6点28分,在泰山景区玉皇顶拍到有人偷石头,呼吁保护美丽的泰山、环境和历史。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严格依据泰山条例,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独有偶,今年10月7日,有博主拍摄并发视频称,在游玩甘肃张掖七彩丹霞景区时,看到一名游客伸手越过围栏掏挖丹霞红土。10月8日16时,景区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景区派出所报警,(警方)迅速查找联系掏挖丹霞土壤的两名游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那么,上述颜料师在哀牢山拿走矿物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均属于非法行为。”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徐晓双表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不得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10月8日,云南玉溪新平县委宣传部回应媒体称,颜料师进山采集矿石未报备,哀牢山保护局已和他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返还矿石。
案例分析
非法采矿该如何定罪
“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成铁二院副院长余琦解释道。
是否涉及承担刑事责任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余琦以2022年的一起案件为例进行了分析。
2022年9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该矿区已于2017年12月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要求依法予以封闭并施行自然生态恢复,赵某某、辛某某和冯某合谋,到“老槽沟”盗采铅锌矿石,其中,辛某某、冯某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垮塌,辛某某、冯某被垮塌的矿石掩埋,冯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重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赵某某、辛某某进入核心保护区并使用以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具,在核心保护区生产生活并随意弃置废弃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盗采、盗运矿石等行为严重破坏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并造成人员伤亡,属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余琦说道。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其损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对自然保护地内特殊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赵某某、辛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矿罪的法益,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理。(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实习生 徐钎)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017/2916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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