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智慧学堂 >>正文

网店销售假鞋被控侵权,“刷单”部分能否免除赔偿?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网店销售假鞋被控侵权 “刷单”部分能否免除赔偿

  法院:免除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杨雯君

  为快速增加网店销量,有些商家常常采取“刷单”的方式来增加商品的关注度和市场竞争力,而当他们被告侵权时,又以商品销售量是“刷单”来提出抗辩,要求减免赔偿金额。这种行为能否获得支持?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网店经营者要求“刷单”部分免除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日前,某体育品牌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名为“某某特价”的店铺,销售标注有与该体育品牌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且经鉴定均系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店铺页面销量显示为“已售1000+”。

  黄某开设的“某某特价”店铺未经授权且销售相同商标产品,不仅给某体育品牌造成经济损失,更扰乱市场秩序。据此,某体育品牌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体育品牌方称,黄某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表示,“某某特价”网店仅销售1双侵权鞋子,页面体现的已售数量均为“刷单”所致,实际侵权赔偿数额不应过高,且目前已将相关商品链接删除,遂以商品销售量是“刷单”来提出抗辩,要求减免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

  “刷单”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

  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某体育品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运动鞋”“鞋”均属于同一种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商品链接标题包含“某体育品牌”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某体育品牌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鞋盒侧面、吊牌、鞋子侧面、鞋舌使用的标识与某体育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相同,造成混淆,侵犯该商标的专用权。

  “刷单”是以虚构交易的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成交金额或商业排名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客观上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能以此作为减免商标权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故黄某以店铺页面已售数量系刷单所致为由主张减轻其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黄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体育品牌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刷单”行为不仅不能在侵权时减免赔偿金,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018/4875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调研网 zfdy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