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子要求前女友退还曾经的转账 法院:酌情退还30万元
情侣之间往往会产生较多金钱往来,但当感情不再,恋人变成陌路人,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否需要返还,情侣间的金钱往来是否构成民间借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向前女友索要曾经的转账,法院判决酌情退还30万元。
2017年8月,李某与郑某通过相亲网站结识,因身处不同城市,2018年开始异地恋。恋爱期间,郑某以生活费、房租、培训费、赡养父母等理由要求李某转账,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3年4月7日,李某陆续向郑某转账50余万元。2023年4月23日,郑某提出分手,李某要求郑某归还上述款项,郑某不同意偿还,故李某以转账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0余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郑某抗辩转账并非借款,均系赠与,李某否认,郑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额转账系赠与,因此,法院对郑某关于案涉款项全部系赠与的抗辩不予采信。
本案中,李某与郑某恋爱期间,李某频繁向郑某转账,双方转账金额差距较大,基于感情及信任,双方对金钱的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简单地将案涉款项全部认定为借贷,对于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谊进行的小额转账、财务往来、日常消费支出等,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郑某明确作出过偿还的意思表示,但是未明确具体金额,法院结合双方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时间跨度、转账用途、转账数额大小、是否同居、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郑某应当退还的款项金额为30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410/t20241017_1668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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