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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彩礼应当归谁?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彩礼

  是我国社会延续数千年的婚嫁习俗

  又称为定亲彩礼、聘礼等

  有两厢相好、喜庆吉利之寓意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闪婚”“闪离”产生的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新婚夫妻对簿公堂为哪般

  “我给了你那么多的彩礼,可是安稳日子才过了几天,为了结这个婚,我花了十几万,现在要离婚了,你必须把彩礼都退给我!”

  “离就离,彩礼别想让我退!我都和你领证结婚了,我为什么要退彩礼?”

  

  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十几天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草率的“闪婚”后,问题接踵而至,两人因相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生活短短三个月后就分居了。

  马某多次前往张某家劝说和好,但张某一直避而不见。马某决定结束这段短暂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退还彩礼110000元、五金30920元及婚礼各项开销费用37752元。

  “闪婚”又“闪离”彩礼应当归谁

  “彩礼,我是不会退的!我们已经结过婚了,你现在要和我离婚,以后我咋办?你说退彩礼就退彩礼,考虑过我吗?”张某哭着说。

  “你别光想自己,我给了你那么多彩礼,结婚又花了这么多钱,你不退就不行!”马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在庭审中,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是对彩礼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本案中,马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与张某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虽然马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有短暂的生活,但并没有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双方之间没有达到持续、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所以,本案的彩礼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部分退还。

  法官释法析理,彩礼应当部分退还

  厘清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在休庭期间分别找到马某和张某,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背对背进行调解。同时,深入剖析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从心理上对双方进行疏导。

  

  “虽然你们已经登记结婚了,但是你们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也确实不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彩礼你应当要进行部分的退还。”承办法官向张某讲到。

  “法官,也不是我不讲理,也不是我不愿意退,你看他的态度,一张口就向我要十几万,就好像这个婚是给我一个人结的一样,我心里也有气!”

  “有气归有气,但是事情总要解决,既然你们已经没有了感情,为什么不能好聚好散?在该不该退还彩礼的问题上,也要冷静下来好好想想啊!”

  “那好,法官,我愿意听你的,你公平公正的帮我们看看,我退多少合适?”

  按照张某收到彩礼后的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法官认真为双方分析了利弊,最终马某和张某终于达成共识。马某和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由张某退还马某彩礼及五金费用55000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8/2024-10/18/content_127501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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