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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闫*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2024-10-19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闫*伟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14日18时39分,闫*伟驾驶牌号为鲁R**5N号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629公里5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闫*伟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10/579a33d3add24ada92a71b6ff3b9aa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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