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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法官解读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政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3年多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司法的视角弥补规则漏洞。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是“重头戏”。近日,记者采访了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法官杨晴雯,听她讲述司法解释如何助力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侵权与被侵权行为方面的审判工作。

  夫妻离异,孩子侵权共担责

  【案例】 吴某与前夫王某的婚生子王小某带家养小狗在沈某家玩耍时,小狗咬伤沈某。之后沈某检测出狂犬病毒并遗憾离世。沈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后,王某辩称,自己既不与王小某共同生活,也不是案涉小狗的管理人,对于侵权损失94万余元,不同意承担共同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求偿规则。

  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如何协调离异父母的责任,一向争议较大,法院在处理纠纷时需要做好“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司法解释让法院的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对王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如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做了分割,可建议对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或协定好责任分摊比例。

  未成年人被拐,物质精神双赔偿

  【案例】 马某经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陈某儿子陈小某无人监管,遂起歹心,偷偷抱走陈小某后以8万元卖给杨某。11年后,陈小某被寻回。7年后,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案中,陈某夫妇主张因寻找陈小某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马某在庭上辩称,自己只愿承担陈某夫妇的实际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自己无力也不愿承担。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还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解释既支持寻亲合理费用,又明确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寻亲监护人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符合相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依法得到支持。

  校内受伤,学校担补充责任

  【案例】 小学生刘某在校时,被校外人袁某用硬纸板误伤眼角后前往校医室救治,因校医非专业眼科医生,从表象检查判断并不严重。后刘某眼睛极度不适,学校未及时送其到校外就医。放学后经父母陪同就医诊疗,刘某的伤情为右眼中度视力损害,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诉至法院后,学校与校外人员袁某就承担责任的比例产生争执。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第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其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等因素。上述案件中,学校存在未及时救治刘某的情况,且未做好安全防护致使校外人员使用硬纸板侵害校内学生,属于管理失当,故应承担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自己先支付赔偿

  【案例】 胡小某16岁,父母已逝,由同村表姑母胡某担任监护人,因骑自行车时车速过快导致邻居徐某的进口车刮擦受损。相关配件昂贵且难订购,徐某主张赔偿近10万元。法庭上,胡某表示作为监护人愿意担责,但对于这笔赔偿,长期务农且有一双儿女在养的她无力全部承担。

  【法官说法】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同时明确“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实践中,如遇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无能力或者不愿担任监护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上述案例中,可依据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在保证胡小某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后,赔偿费用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其表姑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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