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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树木折断伤人 伤者损失赔偿由谁承担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恶劣天气树木折断伤人 伤者损失赔偿由谁承担

  法院:对林木负有管护责任的管理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 王思琦

  极端天气出行不仅要注意来往车辆安全,还要避免走在大树下,树木折断砸伤自己。如果不幸被树木砸伤,伤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3日11时许,叶女士接孩子放学时突遇狂风暴雨,遂至小学的车库门口躲雨,这时树木突然折断、倾倒带动铁栏倒下,树枝砸中叶女士。叶女士倒地不起,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叶女士出现全身多处损伤,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3-7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腰1椎体、横突骨折等症状。2023年7月,叶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叶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折断、倾倒的讼争林木为总高度约13-14米的南洋杉,树干根部直径约30厘米,生长于与小学相接的鼓楼区某文化馆院内,平时由文化馆负责养护。

  叶女士认为文化馆、小学对其所属的围栏、植被树木有管护的义务,由于其管护不到位,造成树木折断后砸倒围栏并砸伤自己,文化馆和小学应承担侵权责任。叶女士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文化馆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万元。文化馆认为林木倾倒系因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文化馆对管理的林木负有管护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的损害与讼争林木折断、倾倒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讼争林木管理者为文化馆,叶女士有权向责任人即文化馆主张赔偿。经查,讼争林木枝叶繁茂浓密,整树高达十三四米。在这种情形下,如遭遇雷电暴风雨等天气极易发生树干折断、坠落、倾倒等情况。作为案涉林木的管理人,文化馆对其管理的林木有管护的责任。因此,文化馆应更谨慎,加强对林木的养护工作,提前对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折断侵权情况的发生,故对其不可抗力的抗辩不予采信。

  文化馆认为讼争林木折断、倾倒系因小学所属的路面施工导致,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该抗辩亦不予支持。因该路段在讼争事故发生前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行人可正常通行,学生及家长在此路段接送孩子并无过错,文化馆认为该事故应当由小学承担一定责任的抗辩,法院未予采信。鼓楼法院判决文化馆承担叶女士全部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17.7万元。文化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林木的所有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鼓楼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三级法官邱玲燕: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文化馆承担侵权责任满足法定要件,林木折断、倾倒的事实确已发生,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叶女士的损害,文化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此案不存在相应的免责事由,文化馆作为林木管理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林木的管理、维护达到维护公众安全的程度。文化馆不能仅以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要求免责,对于雷电暴风雨等特殊天气文化馆应当更加谨慎,及时采取加固、修理、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加强林木的养护工作。

  专家点评

  可以通过适当措施将极端天气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林婧:此案系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极端天气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可否以此主张免责。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极端天气固然难以避免,但大部分时候是可以预见并能够通过适当措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文化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提前加强了对林木的养护工作,因此其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应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273条之规定,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提醒时刻

  此案提醒我们,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公共安全。对于树木等可能对公众构成威胁的设施,管理者更应加强巡查和养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公众在遇到极端天气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尽量避免在树下、广告牌下等可能存在风险的地方避雨。如不幸发生意外,应及时就医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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