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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旬老太诉养老院被驳后,儿子被“留堂”了......

时间:2024-10-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为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本院对相关赡养人作如下法律提示……”

  近日,在一起涉养老院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广东江门台山法院驳回了9旬原告吴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其儿子张某发出了《赡养责任告知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赡养责任。

  这是怎么一回事?

  

  

  

  

  2023年4月,年近9旬的吴婆婆入住台山市某养老院,双方签订《托养协议》,约定每月服务费2700元。半年后,吴婆婆在养老院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住院治疗花费约3.6万元。2024年1月,吴婆婆将养老院诉至台山法院,要求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养老院辩称,吴婆婆血压高,需长期服用降压药,其工作人员陈某曾连续多日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吴婆婆自诉头晕的情况告知其家属张某,通知其提供降压药品,但张某置之不理。此前,双方曾签订《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约定由老人一方自备药品。

  

  

  

  

  “我把我妈交给你们照顾了,你们就有责任保障她的安全!”开庭时,张某愤愤不平。

  经审理,台山法院认为,养老院在吴婆婆摔倒前已将其自诉头晕、血压测量值高、缺少降压药品的情况告知其儿子张某,并多次叮嘱其提供降压药品,在吴婆婆摔倒后及时将受伤经过、处理结果、血压测量值高等相关情况告知张某,建议其将吴婆婆送往医院治疗。结合《托养协议》载明吴婆婆自理能力为“可自理”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可认定养老院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在合理范围之内。吴婆婆苛求养老院提供更高护理程度的服务,不符合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遂驳回吴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案子到这里还远没有结束。养老院尽到了义务,受伤的老人又错哪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雷玉清注意到,张某将老人送至养老院后,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未能定期与养老院沟通、提供药品,这才导致老人发生意外。判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向张某发出《赡养责任告知书》,并进行批评教育。

  “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应依法承担赡养责任,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就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现向你发放《赡养责任告知书》,提醒你应加强对老人的陪伴、照料,经常探望、关爱老人,及时发现老人居住生活方面存在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经过承办法官一番释法说理,张某也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惭愧地低下了头。

  

  

  “法官说得对,无论住在哪里,她都是我的母亲,我都要认真履行赡养义务。”张某表示,今后将定期到养老院看望老人,多了解老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关心老人的身体状况,积极配合养老院工作,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聚焦老年人多元化司法需求,近年来,台山法院坚持精细化、特殊化的司法护老理念,探索建立贯穿立、审、执全链条“涉老案件服务”机制,主动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开庭、调查、调解、回访等司法服务,注重督促子女履行探望义务,持续助力亲情的修复。今年以来,妥善审理涉老民事案件33件,回访20余次,有效维护老年人年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门台山法院】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5/2024-10/12/content_12748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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