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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斗士”被立案侦查 打假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时间:2024-09-1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打假斗士”被立案侦查

  打假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记者 林扬阳

  8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布一则通报。通报称,近日,该局对董某某(网名“铁头”)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立案侦查。经查,今年5月,董某某、薛某、许某某等人经合谋,以曝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并许诺交付后将提供保护,经多次交涉后获得该主播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的大额钱款。目前,董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铁头”凭借曝光三亚海鲜市场乱象、举报新东方违规补课、金镶玉抽奖骗局等一系列打假视频迅速走红。从“打假斗士”到“敲诈嫌犯”,“铁头”被立案侦查,再次引起人们对“职业打假”这一行为的讨论。

  近日,记者通过走访商家,了解“职业打假”灰色产业链,并结合网红“铁头”事件,针对职业打假人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现象,邀请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垂进律师解读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现象:“职业打假”成产业链

  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民事行为人,他们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已有一条完整打假教学产业链,“批量生产”职业打假人。记者在QQ中搜索“职业打假”,跳出200余个相关群聊,人数多的群达到上千人。记者随机加入2个人数较多的群,添加其中一个群主,发现其朋友圈有诸多打假获得商家赔偿的截图,少辄几千元,多辄两三万元。得知记者想要学习“打假”后,群主称指导教学需付3000元费用,并表示“打假利润高,只需线上操作,这钱值得花”。

  此外,记者发现,进群不到3天,其中一个群就有40余名新成员加入,表示“想学习打假”,还有些成员直接在群里请教“打假攻略”。

  那么,在日常经营中,是否有碰到职业打假人?记者带着疑问,走访部分商家。

  叶先生是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副秘书长、泉州市金银珠宝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及职业打假人,他十分无奈。“像我们珠宝行业,生肖系列产品每年都会出。前几年猪年的时候,很多珠宝商户都会售卖小猪形状的产品,就遭到了批量侵权起诉,仅泉州就有多家珠宝商户成被告,索赔共计数百万元。”叶先生说。

  采访中,经营着两家药店的陈老板、开餐馆的林女士、经营超市的陈女士等纷纷大倒苦水,讲述自己被职业打假人索赔的遭遇。

  律师说法:维权人不能变侵权人

  不管在线上还是线下,职业打假人都批量涌现。如何界定职业打假人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

  维权目的需有正当性

  魏垂进律师表示,是否是正当维权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主观意图、维权手段的合法性、索赔数额的合理性。在缺乏正当权利基础、采用非法手段、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具体来说,正当的权利基础是维权的依据。如果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敲诈勒索罪。这是因为消费者以获得权利救济和损失补偿为目的,采用举报、起诉、网络曝光等合法维权方式,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同时,维权目的的正当性也是判断的关键。如果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而非获得权利救济和损失补偿,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此外,维权手段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职业打假人采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迫使商家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敲诈勒索‌。

  需注意的是,索赔数额的高低并不是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因为索赔数额的大小并不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消费者自认为在消费中被欺诈导致权益受损,进而提出较高民事赔偿要求,因消费者享有损害赔偿这一请求权基础,只要该消费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排除犯罪行为的认定。但是如果在维权时,维权人主张的财产性事项与引发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具备关联性,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过界维权涉嫌违法

  魏垂进律师指出,维权人不能变侵权人,过界涉嫌违法。如“铁头”以曝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布不实信息,导致商家名誉受损,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如果在打假视频中发布违法广告,将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面临行政处罚。打假行为若被利用来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如果打假行为涉及诈骗、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还将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平台负有监管责任

  职业打假人利用抖音平台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平台承担什么责任?

  魏垂进律师介绍,平台负有审核信息和保护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多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或未能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可能会被视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责任。特别是在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况下,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提供平台服务,那么平台可能会因为未能有效管理和监管其平台上的活动而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如果平台未能提供必要的投诉渠道或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导致受害者无法通过正规途径维权,这也可能被视为平台未能履行其责任的表现。

  “相关平台可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举报标志,方便用户及时举报投诉。发现可疑信息时,先冻结嫌疑账号并隐去其所有分享信息,待查明后再做处理。”魏垂进律师提示。

  对于具体的责任承担,魏垂进律师表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如果平台已经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并且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及时处理,那么平台可能不需要承担过多责任。如果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未直接利用平台的系统或服务进行敲诈,而是利用平台的用户群体进行私下交易或威胁,那么平台的责任也会相对减轻。

  总的来说,平台在防止和打击职业打假人利用其平台进行敲诈勒索方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律师提醒

  真正的打假行为应是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目的,以事实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当维权,而非以敛财为目的知假买假。在打假过程中,虚构事实、以曝光黑料威胁商家等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同时,正当维权也要尽可能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肖像权、财产权、隐私权等。

  此外,提醒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网络违法成本。相关短视频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平台规则。对于以敲诈商家为目的的不良视频,应当坚决予以删除和封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公安部门,并对发布者严肃处理,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对于广大商家来说,应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在遭遇职业打假人的敲诈时,要保持冷静,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短评

  打假,应回归维权本质

  一纸通报,揭开“打假斗士”伪善的面具。借“打假”之名,施“敲诈”之实,网红“铁头”的行为令人大跌眼镜。

  打假本是造福百姓的好事,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商家在生产产品时做到质量过关,也可以避免消费者购买低质量甚至有害的商品,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然而,因利益驱使,职业打假人“批量生产”成一种“职业”,打假也变成敛财的工具。他们一边靠泄愤式“打假”赚取流量,一边靠“黑吃黑”敲诈勒索商家,此类行为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激化社会矛盾、扰乱市场秩序,同时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而越界的打假,终将使打假人反噬自己,受到法律惩处。

  打假,应回归维权本质。只有如此,我们的经济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当然,职业打假人归根结底还是制假售假等乱象过多的产物。因此,相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是遏制借打假敛财行为的关键。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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