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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参加艺术培训,费用是否由父母共同承担?

时间:2024-09-11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长安网

  离婚后孩子参加艺术培训 费用是否由父母共同承担

  法院: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可不予分摊

  □记者 陈钦祥

  夫妻离婚后,子女一般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如果面对孩子的大额艺术培训费用,这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能否由父母共同分摊?如果对方提出增加抚养费,是同意还是拒绝?

  在福州长乐,一对离婚夫妻就因女儿在高考前参加艺术培训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应各自承担一半产生争议,双方还因此闹上法庭。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件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10余万元艺术培训费惹争议

  男子方某(化名)和女子小云(化名)系前夫妻关系。此前,因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突出,2014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小云直接抚养教育。2016年,小云因方某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向长乐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方某每月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

  此后,小云的女儿在高中参加艺术集训及后续的集中高考辅导,花费10余万元。高考后被某大学录取,缴纳大学报名费1.2万元,截至大学报名时,其女儿尚未年满18周岁。

  其间,小云与方某因孩子教育费用问题产生分歧。小云认为,女儿参加艺术培训及高考辅导期间的费用支出、大学报名费费用巨大,作为父亲的方某也应共同承担,因此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而方某则表示,他已经按照此前法院判决如期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且小云支付培训费用等事宜并未与其协商,不应再额外付钱。

  法院审理

  艺术培训费不属于抚养费法定范畴

  福州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艺术类相关培训、集训虽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费10余万元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小云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且参加培训前,小云未就培训事宜与方某协商达成合意,因此方某依法可不予分摊培训相关费用。

  由于俩人的婚生女在支付大学报名费并正式入学时未满18周岁,结合方某每月仅负担8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标准实难满足女儿支付大学报名费1.2万元的要求,为此其女儿的大学报名费由方某承担一半的诉求合理合法。

  综上,长乐法院判决方某承担女儿大学报名费的50%,并驳回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小云不满判决结果,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超额教育费用是否分摊应由父母协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

  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是否分摊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而在该案中,离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妥善沟通协商。

  实际上,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彼此割不断的纽带,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作为父母,应本着为孩子健康成长成才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沟通,敢于承担责任,若协商不成则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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