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架网捕了98只鸟,然后悲剧了
时间:2023-04-1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草长莺飞二月天, 拂堤杨柳醉春烟”、“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鸟儿婉转的叫声、轻快的身影给春天带来了无限的活力。我们爱鸟、护鸟,可有的人却去粘鸟、打鸟。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狩猎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犯非法狩猎罪。而非法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动物,犯非法猎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按照被告人郭某的说法,他是喜欢鸟,才去捕鸟的。自称爱鸟的郭某,共捕获了98只鸟,当天他就卖给了张某84只鸟。 本案中,购买鸟的张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在刑事处罚方面,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而同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对郭某、张某二人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郭某、张某同意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因郭某捕获的鸟类有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等多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对郭某提起公诉。大兴法院审理后,对本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张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元,并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区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304/t20230414_1649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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