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检方依法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贴吧、微信朋友圈倒卖野生动物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制品数量多、种类杂、价值高,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宋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当事人涉及多起案件均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
2018年至2021年9月间,宋某某以31600余元的价格向孔某某出售盔犀鸟头一个、玳瑁标本一个、犀牛角牌一个。经鉴定,盔犀鸟、玳瑁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所有犀科动物均应核准为国家二级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间,宋某某以4000余元的价格向于某出售象牙牙牌一个,象牙手链一个。经鉴定,宋某某出售的象牙牙牌、象牙手链符合现生象牙制品特征,根据相关规定应核准为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1年3月至5月间,宋某某以3700余元的价格向田某某出售象牙牙牌一个,象牙项链两条,象牙杵一个。
经鉴定,宋某某出售的象牙牙牌、象牙项链、象牙杵符合现生象牙制品特征,根据相关规定应核准为国家一级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引导侦查与自行取证相结合精准认定野生动物制品价值
该案审查逮捕期间,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价值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盔犀鸟制品的价值为45万元。宋某某对价值鉴定意见异议较大,认为认定的价值过高。
承办人通过研判相关判例,发现实务中针对盔犀鸟制品价值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为了准确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另行委托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的盔犀鸟价值为3750元。
审查起诉阶段,面对两份相差悬殊的价值认定意见,承办人又向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到针对盔犀鸟价值认定的主要分歧,在于核算动物制品价值时所依据的活体成体基准价值不同,盔犀鸟并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其应划分的具体科、目在学术界存在一定分歧,故依据的基准价也是不同的。
承办人认为一方面应综合考量宋某某的全部犯罪情节,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另一方面虽然对学术争论无法进行科学判定,但司法认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证据,最终认定涉案盔犀鸟价值为3750元。
贯彻新司法解释精神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又不唯价值论,而是兼顾其他情节,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妥当裁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新的司法解释将行为人退赃、退赔作为从宽处罚情节,故承办人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提讯宋某某的过程中,认真向其阐释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建议其将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宋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后检察机关依法向宋某某追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听取被告人宋某某的意见,针对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问题谨慎采信证据,将重新作出的盔犀鸟价格认定向其告知。向宋某某细致讲解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其重点解读了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从宽情节。并且向宋某某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知识,要求其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交易,共同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告诫其要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面对检察机关的细致工作,宋某某深受触动,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服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211/t20221109_164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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