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25种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时间:2022-05-1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公安厅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5种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
1.涉疫风险地区来石返石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行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常态化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健康码出现弹窗提示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核酸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9.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0.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期间,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期间,重点场所(车站、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不按规定落实测温验码、消毒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治愈出院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6.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疫情期间,组织举办红白喜事、庙会宴会、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举办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8.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9.故意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接等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规接诊具有新冠肺炎症状病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2.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违规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5.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我市的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各项防疫政策,并积极当好监督员,如发现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请拨打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311-12345)进行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将立即进行核查,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原文链接:http://gat.hebe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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