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时间:2021-05-21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重点对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信息网络和社会治安等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进行标本兼治,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严重等问题。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从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等排查研判涉黑涉恶线索,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全国扫黑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涉黑涉恶大案要案,保留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队伍并持续优化结构,省市县三级结合实际组建特派督导专员队伍,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让广大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一线工作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倾听群众评价,致力问效于民,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 《意见》强调,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斗争,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直接责任人,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斗争的督导检查,强化指导协调和支持帮助,确保各项工作方向正确、落到实处。各行业各领域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业本领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业领域治理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推动完善落实行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坚决防止行业领域乱象演化成涉黑涉恶问题。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它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于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什么积极意义?记者就此专访了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 答: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环环相扣、深入开展,重视程度之高、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效果之好前所未有,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一旦发现就要出手铲除,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 答: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认真贯彻党中央精神。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精神作为根本遵循,主动对标对表,指导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深入开展。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根本保证。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真正做到听民意、解民忧、惠民生。四是坚持依法推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扫黑除恶相关法律制度,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五是坚持系统集成。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新的行之有效做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防范黑恶势力卷土重来的长效机制。 这个文件的起草过程历时半年多。2020年4月,全国扫黑办组建工作专班,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扫黑办意见,并结合全国扫黑办领导同志蹲点带片调研进一步听取基层意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答:《意见》首先明确了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围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6个方面的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从改革开放以来同黑恶势力的斗争历史看,必须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对行业领域和农村地区持续强力整治,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范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问题。明确要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对发现的行业乱象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制发“三书一函”,强化跟踪问效、督办问责,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明确要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每年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涵养文明乡风,提升群众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和坚实后盾。《意见》明确提出,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宣传作用,结合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等,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热情。明确要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常态化开展线索直核、协核,对构成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转办,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明确要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动态掌握进展,定期分类分析,动态跟踪、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绘就扫黑除恶“态势图”。 第三,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专项斗争集中打击已将坐大成势的黑恶势力基本铲除肃清,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发现预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避免坐大成势。明确要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明确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明确要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线索双向移送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同推进等工作制度,运用好重点关注、约谈、联合工作组等方式,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第四,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一招。《意见》明确提出,要定期开展四级督导,机动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督办,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坚持发挥督导利剑作用。明确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选派特派督导专员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特派督导,推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健全激励与惩戒并重的责任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明确要开展表彰奖励,将扫黑除恶斗争情况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明确要倾听群众评价,结合国家统计局专项调查,运用线上问卷、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第三方测评、数据模型、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的新评价、新需求、新建议。 第六,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领导机构,常态研究部署,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明确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实现常态化运行。
原文链接:http://ga.tj.gov.cn/gaxc/shce/202105/t20210521_5456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