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案-件比”检察长怎么看
(5月14日《检察日报》头版)
“案-件比”检察长怎么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这是检察机关首次针对案件质量研制评价指标。但这并非一时之举,而是早有铺垫。2019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明确提出了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开始了摸索。
作为检察院的“火车头”,检察长是如何看待“案-件比”这一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在他们眼中,“案-件比”对于检察工作又有哪些影响?
案件不能被“揉来揉去”
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就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将每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都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提高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湖北省仙桃市检察院代检察长高鹏给了记者一个形象的比喻:“‘案-件比’挤出了办案中的‘水分’。”
从理论上讲,理想的“案-件比”应当是1∶1,老百姓一个案子进入检察机关后,在经过即使把工作做到极致也不可避免的必经程序后一次性办结,检察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相对更好。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基层检察院面临着林林总总的“办案困局”,降低“案-件比”面临不小的挑战。
“即便是员额检察官,个人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不少检察院“一把手”的直观感受。
办案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办案质效。而除了这一主观因素,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几位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提到,在基层检察院,影响“案-件比”的最大因素就是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这也是办案“水分”的主要聚集地。
“例如,一些涉黑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种类多,取证工作量大,很多办案人员靠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来全面收集证据,这就导致案件被‘揉来揉去’,导致办结期限延长。”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要把提前介入这项工作做好。”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检察长顾玫帆告诉记者,如果“上游产品”不合格,接下来环环相扣,都会增加案件办理时间成本。
如何做好提前介入?“检察官的基本功要扎实。”顾玫帆说,检察官要通过查阅案卷、与侦查人员沟通、研讨案情等方式提前介入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效,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从而有效降低“案-件比”,提升检察办案质量。
“案-件比”倒逼检察官履职能力提升
今年4月29日、30日两天内,仙桃市检察院检察官就出庭公诉了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狩猎等在内的22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速裁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当前,我院正在‘案-件比’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轻罪办案体系。”高鹏告诉记者。
“‘案-件比’评价指标的提出,从理念上倒逼检察官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把每一个诉讼环节做深做实做透,达到不返工、不折腾的目的,以‘求极致’的态度精益求精办案。”高鹏认为,合理控制“案-件比”,能促使检察机关提高监督意识,丰富监督手段,及时对侦查活动、诉讼活动开展监督、纠正,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案-件比’新概念的引领下,办案人员司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黑龙江省宁安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永琳对此也深有体会。
“在以往司法办案中,办案人员对办案的亲历性重视不够,往往以书面审查为主,当事人和解工作更是开展得比较少。”王永琳告诉记者,“案-件比”可以促使检察官办案更加注重亲历性,尤其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就会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释法说理,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就体现了这种变化。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是邻里纠纷所致,双方存在达成和解的可能。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就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释法说理,在审查起诉环节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认罪认罚。该案开庭仅用15分钟就完成庭审,实现案结事了,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比’有力推动了检察官切实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王永琳说,“案-件比”评价指标确立以前,很多大案都要经历退回补充侦查。而现在,宁安市检察院制定了严格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补把关制度,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王永琳给记者举了个例子,目前该院办理的5起涉恶案件中,仅有1起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其他4起都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提起公诉,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
以“工匠精神”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工作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如何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名有着35年检龄的“老检察”,顾玫帆一直在寻找答案。他认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从质效合一的角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特别是对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发挥很大促进作用。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认为,“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直接客观反映了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质量、效率、效果。
陕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春雷表示,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有利于构建权责明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案-件比”引导着检察官以“工匠精神”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
“给地方检察工作注入了新理念、新信心。”顾玫帆信心满满地说,当下基层检察工作常常令人“耳目一新”。
“‘案-件比’评价指标的确立,有利于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王永琳告诉记者,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当事人诉累越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越低。“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的确立,使得办案人员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和权利保障,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比’的推行,就像针灸推拿,通过‘穴位’刺激,畅通了办案‘经络’。”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郑柯迅告诉记者,现在办案人员更加注重在“前端”发力,力争在第一时间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他用办案数据向记者分析,“案-件比”让江山市检察院的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因为定罪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起诉的比例已大大下降,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复议、复核数量也随之下降,“诉源治理”取得初步实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005/t20200515_2833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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