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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选 | 安徽一案例入选全国十大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通过腾讯会议线上直播的方式举办“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发布会暨研讨会”。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十九名被告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据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得到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强烈反响。截至2020年3月底,共收到了599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最终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10件优秀案例。

  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目录

  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系列案

  三、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秀山县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案

  四、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池某某等七名食品安全犯罪罪犯履行上报省级食药失信黑名单法定职责案

  五、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

  六、山西省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市卫计委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案

  七、甘肃省渭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案

  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维护军事设施公益诉讼案

  九、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十九名被告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十一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十九名被告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泰州某公司、葛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从泰州运输至芜湖非法倾倒掩埋处置,涉案医疗危险废物共计1151.07吨。

  2018年9月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单位及个人对其参与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致使生态环境损害共同连带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合计4162690.4元的责任;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2019年6月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为一起跨省转移、处置医疗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典型案件,涉案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大,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克服涉案人数众多、办案难度大的困难,第一时间介入,全程跟踪指导侦查机关调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要的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挽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对于跨境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多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院职检察员盛亮指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助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加强外部协作,保障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楚会娜指出,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焦点问题,一是案涉医疗废物即使经过高温蒸汽处理,仍然具有危险废物属性;二是被告单位存在擅自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与张某某等人应属共同故意犯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教授杨会新认为,一方面,从诉讼请求和责任承担方式看,本案体现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另一方面,本案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较好地兼顾了诉讼效率与公益修复。但对于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执行效果评估与验收等,尚需诉讼后予以安排。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类型上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为适用七人陪审合议庭提供确定的指引;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注重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尽快迈向规范化、严肃化;把“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完全一致”设定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助于确保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均衡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公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fc/202010/t20201022_2992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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