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关于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文/纪潇雅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在加快财富流动、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对商事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面对当前形势,如何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重新审视商事审判活动,聚焦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民法典中的主要商法要素梳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民法典遵循“民商合一”的原则,并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中关于商事规则,主要体现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三个部分,具体来说:
一是总则编。此次总则编中对法人制度进行了改革,分设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节。没有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主要是商法学者的意见,营利法人是商主体,这部分是商法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从民法典“营利法人”部分可以看出,主要规定都来自于公司法,针对的是公司这种营利法人。此外,关于民事主体,除自然人和法人外,民法典单列“非法人组织”一章,同时在合同编第27章中设立“合伙合同”,赋予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商事营业形式。
二是物权编。物权是民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编中具有商事品格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产担保方面,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二是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了有限效力,有限承认了流质契约。
三是合同编。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于其他类型案件,而许多有名合同本质上是商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共有3个分编、29章、526条,约占整部民法典的41.7%,可以说是变动最多、对商事审判影响最大的部分。本次合同编的制定,遵循维护契约、促进财富流动的原则,更加尊重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事活动实践,对合同订立、履行、效力等方面进行细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更加自由,保全、担保等合同保障更加完备,违约责任体系更为合理。同时,在完善各类典型合同的同时,丰富拓展了合同类型,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类行为纳入准合同予以了规定。
二、民法典对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影响
民法典的颁布对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使人民法院及时调整思维模式
民法典的颁布,对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理念具有指引作用。一是充分肯定商事活动重要意义。民法典中,充分体现了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导向,强调了以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二是强调一些民事审判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应用,例如在商事审判中强调对民生关怀、公序良俗的重视。三是对新型交易形式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为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网络服务等新商事样态予以了肯定与保护,商事交易规则日趋多元,背后的商法逻辑也愈发复杂。这就需要我们在商事审判中秉持包容、开放精神,回应新经济予以的挑战。
(二)补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法律依据
民法典将现行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关于商事审判的许多内容予以固定,将部分规则优化升级,弥补了商事审判实践中的诸多空白,使社会主义市场交易规则更加完善。
(三)助推营商环境改善
民法典贯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本理念,对商事领域的一些特殊规定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或修改,回应了商事主体特殊的制度需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三、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商事审判工作
民法典的实施,对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正确区分传统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在弄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准确理解民法典精神,精准适用相应法律法规,避免司法中的不统一问题,在商事审判中将新制度产生的新风险降到最低。
(一)平衡几种关系
在审理商事案件中,应该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商事审判中“民”与“商”的关系。关于“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始终存在,事实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人和非商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并非绝对的,民法典条文中,除明显民商二元化条文外,民法商事化和商法民事化的条文都有存在,民法和商法关系愈加紧密。因此,在商事审判过程中,一是必须贯彻民法典的精神,改变司法判决“司法正确”理念,切实关注商事审判对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二是遵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遵循民商共同法律规范,商事相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相应纠纷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三是在前一点基础上,做好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平衡与区分,充分考虑商事法律关系需求,给予商事习惯适用空间,秉持保障交易高效、有序、安全等原则,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财富流转。
二是正确处理“典”与“法”的关系。制定民法典,可以减少民事单行法之间经常出现的使用不协调的问题,民法典施行的同时,《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但是仍有众多商事法律法规正在适用。因此,必须注意民法典的逻辑力量,注重领会民法典关于商事规则的制定精神,关注体系效益和整体效应,尽可能减少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之间、商事单行法彼此之间的摩擦,更好地保障商事主体的权利。以数据产权保护为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承认了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地位,但数据作为无形物,其保护应在使用权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其经济价值。
三是正确处理“风险防控”与“财富流通”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实践中法官往往只有公法的思维,缺乏私法的考量,有一些商法违约问题常常被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必须把握风险防控与鼓励交易之间的关系,做好审理过程中的审查工作,探究当事人交易真实目的,坚决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托信息平台加强涉“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审查甄别,切实保护交易安全,防范化解风险。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引导规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优化审判机制
民法典的颁布带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转变,与之相配套的,人民法院应优化商事审判工作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商事审判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商事交易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健全商事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统一商事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是避免司法实践不统一的直接手段。应该从健全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衔接机制和工作程序,强化对跨领域、综合性法律适用问题宏观指导,推进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类案同判。
二是优化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商事案件的繁案和简案在审判资源利用上有着很大的差距,推行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是优化商事审判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摸索更加科学的繁简分流办法和分案比例,结合团队化改革,加强繁简团队建设、繁简程序衔接、信息化支撑保障等配套,压缩审理周期,简单案件在简案团队快速消化。
三是坚持商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推进商事案件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化解商主体的矛盾,有利于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两个一站式”建设成果,协同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金融纠纷、公司纠纷和相关合同纠纷的化解,拓展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加大金融和商事纠纷调解力度,大力优化保险、证券期货、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协调好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救济手段之间的关系,打造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民利民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是紧扣商事主体需求优化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在开展商事审判活动的同时,应多开展走访企业等活动,定期邀请商界人士旁听商事案件庭审,多途径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结合审判实践,梳理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012/t20201217_1144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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