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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们再也不用担心如何保护孩子啦!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实现了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的法律保障。春暖花开之际,牛年开学季即将到来,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孩子们呢?今天东检君就先从家庭保护方面聊起。

  

  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条规定,确立了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是天然形成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更是法定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规定了家庭监护禁止行为: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2 不合格的监护情形

  看似原则性的规定,要完全做到并不容易。东城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形:

  无奈型监护,这种是最普遍的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缺少方法,特别是对青春期孩子的各种叛逆束手无策;

  溺爱型监护,对于孩子的需求无条件满足,过分宠溺,以致孩子缺少约束放纵不羁,无法管教;

  放任型监护,父母将孩子的身心成长置之度外,完全放任孩子自由生长。

  长期的教养方式不得当或者缺失,是导致孩子出现各种各样问题、不听话、不顺从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3 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规定

  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检察官提示

  父母应把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当成必修课程,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教育理念和方法,避免做盲目和无奈的父母。

  要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减少夫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争吵、冷战以及各种不和睦的言行。

  言传身教树表率,让孩子在看得到听得见的地方,处处感受到正能量。要求孩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在孩子心中树立正面的效仿目标。

  加强引导,减少强制命令;善于沟通,避免主观臆断;平心静气,杜绝急躁冲动的“更年期撞上青春期”。

  陪伴是最好的教育,与孩子平等交朋友是最优的亲子关系。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903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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