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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计秋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0-07-01 作者:佚名 来源:举报投诉

致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计秋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南城区八兄村村委会伪造土地合同违规租售变卖集体土地

尊敬的张计秋局长:

  您好!

  我们是定州市南城区八兄村第九居民小组投诉人和部分小组代表谷新房、谷新占等。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愤慨的心情代表南城区八兄村第九居民小组村民给您写这封公开信。

  一直以来,八兄村村委会白立军原村书记主任谷桂学等人违法操作基本农田,个别村干部利用伪造合同,冒名顶替。有的暗中倒卖土地,以土地合同为诱饵,从中谋利,中饱私囊,明为村民办事,实则大大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一、一直以来我们八兄村是按照各村民小组种各组的土地,各组之间土地相互不调整,八兄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将我们第九小组的68亩基本农田(定无公路西侧)承包出去,承包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起了北方建材城、东大家具、饭店、汽修厂、超市或2-3层楼房等违规建设。多年来我们要求村委会撤销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归还我们九组的土地,始终没有结果。

  1、八兄村居民委员会在2005年5月10日与谷中林就第九小组基本农田2.6亩,实占地3.8亩,一天签订了三份合同。第一份承包期为十五年,后两份承包期为三十年,三份合同均为盖有八兄村村委会公章。第一份合同的签订违返《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和《村民委会组织法36条》,侵犯了第九小组权益;后两份合同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内容和时间相同,为同一份合同,但承包期延长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签订承包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有(2017)冀068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这有损我们第九小组的合法利益。

  2、八兄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2002年10月1日、2004年4月12日、2004年7月15日与吴金良(已故)之子吴海宾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现已在该承包地上建起了3层大楼往外出租。吴海宾与王平均(外村人,土地贩子)签订了发包协议;2004年4月15日与谷永岗签订承包开饭店的合同;在2004年9月25是与韩建和(实际使用人是谷桂学)冒名顶替签订承包合同。以上五份合同的签订均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属无效合同。村居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6条》,破坏了耕地,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3、2005年9月18日八兄村村委与谷文州的延包合同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009年11月8日,八兄村村委会与本村白立军签订4.5亩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现盖住房、仓库和门面房),承包期为30年。签订该合同并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只有时任书记张立及副书记谷桂学两人商议,便与白立军签订了此协议。以上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侵犯了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4、八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谷桂学私自与定州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导致17.513亩土地被征收,而征地补偿款也未发放。

  5、定州市林工商公司和时任八兄村主任谷桂学(私自)以土地批示的方式,弄虚作假,变相倒卖本村土地,情况属实(买者:贾增强,电话:1378521518);南城区人民政府主任贾晓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违法占地、伪造合法占地证明(有定州市双违办08151案件为证),并为八兄村社区原党支部书记谷桂学、白立军充当保护伞。

  二、2014年7月,定州市人民政府实际征收我们第九小组161.13亩,补偿账目显示按153.066支付土地补偿款,还有8.064亩土地补偿款未支付。另外153.066亩支付土地补偿款还有31.5万元未补偿到位。

  三、第九小组征地补偿款发放是按1997年土地分配人口账目补偿。谷中林家人口多报一人,补偿款多得25.2万元;陶铁圈家原有6口人,四女儿早已死亡,但是2014年补偿仍按6口人计算,补偿款多得22.5万元。

  就以上问题,我们第九小队派代表按国家规定程序多次找八兄村两委、南城区办事处处理解决,但他们互相推诿、遮遮掩掩不给解决处理。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没人受理。我们要求有关部门能对我村的问题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致信人:八兄村第九村民小组村民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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