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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复议科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地方政府随意更改滥用法律

时间:2020-04-30 作者: 来源:

我是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对江村星斗组的李交和,鉴于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科”)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丑化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和败坏司法机关形象、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不满、挑动社会矛盾的行政行为,特此公开发表如下声明:

一、对复议科就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后迥然不同的说法和态度表示十分震惊。2019年12月26日,因不服一大队的违法施政,我依法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2月27日,行政复议科受理了此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2月24日,复议科向我邮寄了《娄府复延字【2019】第44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3月26日前作出”。2月28日,复议科一易姓领导又电话通知我,称“…我也了解过了,他们确实当时没出具什么内容,对你目前还是有利,你就安心等待结果就行…”,3月13日,复议科易姓领导又电话我,称“还有一个问题要探讨一下,下周星期一来下办公室吧……”,3月16日,我应约来到了复议科,易姓领导问“你愿意同交警支队一大队协议和解不?”,我说“在对方没有半点诚意的情况下,坚决要求有一个行政复议结果”,易姓领导就说“那好吧”,过了复议科自行约定的3月26日之后的3月31日,我又电话易姓领导咨询复议结果,对方称“…我们已完成,送市领导去审签了,大概还要一个星期吧…”,4月10日,复议科通过邮政将行政复议结果通知书邮寄给我,但落款日期写为“2020年3月23日”,并称“维持被申请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K10078744)”。请问易姓领导:您是遭受了组织压力还是思维有障碍(后附易姓领导同我电话的录音)?

二、复议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单方面改变事实性质,滥用法律法规,其意图是要纵容一大队违法施政,挑战法律底线。事发时间湘KV8520前挡风玻璃下标注了联系电话(现在仍可以鉴定联系电话标注的时间,后附联系电话照片),复议科却强行认定湘KⅤ8520当时没留下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都明确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事发时间,湘KV8520是有序停放在泊车位内,是一种“静止”状态,没有被“驾驶”,作为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难道连起码的生活常识(静止与运动)都不能正常分辩!?

三、城市“创文创卫”固然重要,但法律底线不能触犯。作为普通老百姓,事实证明也一直支持并配合政府(车辆按序停放在泊车位内),一大队在娄星区政法委领导的指示下,滥用职权强行拖走湘KⅤ8520,于情于法都是不应该的,事后又不同当事人协谈并妥善处置,明辨法律的复议科先前也肯定“一大队有违法行为”,事后来个大转弯,歪曲理解并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不久的将来,滥用法律的复议科相关人员定遭法律的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延期规定不能制约复议科的决定。《娄府复延字【2019】第44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3月26日前作出”,20年3月31日之后易姓领导又称“要市领导审签”,最后于20年4月10日才将复议决定邮寄给我,但落款日期却标注为“2020年3月23日”,依如此逻辑推理,假若以后若干年后才作出的复议决定,落款时间可以随意标注?

……如此种种,复议科滥用法律,改变法律的种种具体行为,是在有意践踏法律的底线!针对复议科的种种违法行为,我一定会逐级向各上级职能部门投诉,我坚信:共产党的中央政府绝不会容忍复议科的违法行为!一定!!!

声明人:李交和

20年4月14日

附:1、复议科易姓领导同我的通话录音;

2、湘KⅤ8520前挡风玻璃下的联系电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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