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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享用于诈骗的QQ群获利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时间:2020-04-30 作者: 来源: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八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期间,左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张某、夏某(另处)等人实施诈骗,仍将这些人提供的QQ群二维码,以添加字样、图片等方式加工后,放置于自己的QQ空间予以分享,每一个人扫码入群,左某从上家处获利2到2.3元不等,非法获利约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只要实施设立用于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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