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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让正义得到彰显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猥亵儿童行为之于儿童的危害程度不比强奸轻多少,甚至可能给儿童造成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但猥亵儿童的刑罚幅度明显畸轻。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猥亵儿童犯罪这一滔天之恶,并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理念,对猥亵儿童犯罪设立更重的刑罚,让这种突破人伦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7月3日,新城控股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受王振华涉嫌猥亵事件影响,7月4日新城控股A股开盘一字跌停,跌停板封单资金超百亿,振幅0.00%,流通市值863亿元,目前为沪深两市唯一的跌停股票。H股新城发展控股、新城悦服务开盘分别跌15.2%、10.8%。(相关报道见A9版)

  王振华涉嫌猥亵事件曝光后,立刻震惊天下,在网络上掀起一场舆论海啸,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大V,无不出离愤怒。一个懵懂的9岁小女孩,被母亲的朋友以到迪士尼游玩为由带至酒店,供身价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卑劣至极,罪恶滔天,必须深入挖掘相应线索,并祭出法律之剑,严惩此类人神共愤的罪行。

  目前,上述案件被定性为猥亵儿童,引发了不少争议甚至质疑。一些网友和媒体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强奸而非猥亵儿童,有人进而担心有关部门存在偏袒恶行的嫌疑。对此,有必要厘清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的,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升格处罚的情节,如果查实王振华只是构成猥亵儿童罪,最高只能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量刑则比猥亵儿童罪重很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犯强奸罪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两者的量刑幅度根本不在一个量级,犯奸淫幼女罪者,最高可处死刑,而犯猥亵儿童罪者,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徒刑。

  此外,无论是在刑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均采取接触说的观点,即只要行为人与幼女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构成强奸,且系强奸既遂。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征和生理结构,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对于王振华涉嫌猥亵事件,警方理当查明嫌疑人到底是单纯的猥亵行为,还是具有性器官接触的强奸行为,进而准确定罪量刑,捍卫社会正义,安抚公众的恐慌和愤怒情绪。

  进一步而言,鉴于中间人编造借口、携带他人的幼女入住酒店、供有钱的老板实施猥亵、事后收钱诸多环节紧紧相扣、轻车熟路、手法老练,人们有理由认为,中间人和王振华不是第一次合作,极有可能是经常合作的惯犯,甚至背后隐藏着更深更黑的犯罪黑产。对此,警方应当深挖彻查,以有效惩治犯罪,保护更多人免遭侵害。

  此事件也暴露出猥亵儿童罪的立法存在粗疏之处。猥亵儿童行为之于儿童的危害程度不比强奸轻多少,甚至可能给儿童造成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但猥亵儿童的刑罚幅度明显畸轻只有符合聚众和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形的,方可处五年以上徒刑;多次猥亵、猥亵多人、致人重伤等恶劣情形,反而不在加重处罚范畴内。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对儿童的犯罪就是对全社会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猥亵儿童犯罪这一滔天之恶,并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理念,对猥亵儿童犯罪设立更重的刑罚,让这种突破人伦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编辑:王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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