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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分配有纠纷   镇村调处化纷争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案件简介】

原坐落在霍邱县众兴乡(现为众兴集镇)红卫村境内乡办轮窑厂,破产后,闲置多年,合同显示2009年由陈某和孟某承包,后来又转包给了程某,程某转包后说又拉4人入股共同经营的情况等情况;2017年由于环保政策,县政府要求窑厂关闭,经过协商并评估,县政府对此窑厂给予了评估价的40℅予以补偿,总金额332585元,因此涉及多方当事人因补偿资金分配发生纠纷。

【调解经过】

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多次到霍邱县众兴集镇政府要求拨付补偿资金,但是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分配方案且存在异议和纠纷,因此,众兴集镇政府一直没有拨付到位。针对此事,自2017年以来,涉及各方当事人多次到有关单位反映这一问题,要求给予妥善解决,后经众兴集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

因临近年关,2020年1月8日,涉及各方当事人再次来到了众兴集镇政府要求给予及时妥善处理,经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天的耐心再次进行调处且未能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协议。2020年1月9日,经众兴集镇党委书记刘学昌同志批示,要求众兴集司法所及时介入并全程参与依法调处工作。随即,众兴集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前往众兴集镇红卫村村部,连同镇村干部一起化解此项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达调解现场,先后认真听取了该项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简介,查看了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提供的相关证据佐证资料,掌握了该项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获知了涉及各方当事人在之前签订的合同文书主体资格、转包程序上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形,涉及各方当事人各自内心均有一定的认识。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此项纠纷案件的前期多次调解未果进行归纳总结,得知,此项纠纷案件的焦点争议在于原承包人孟某的不同意、不让步的强硬态度。针对此种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的调处方法,进一步阐明了该笔补偿款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具体规定要求,且提出了各方合同的瑕疵地方。此外,还告诫各方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建议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依法解决,同时告知如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因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极有可能会增加败诉的风险性,涉及各方当事人均要承担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

开门见山,直奔主题,阐明观点,发现并剖析焦点争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处。此项纠纷案件除去镇村的补偿部分,下余280000元,各方没有意见;陈某和孟某提出他俩作为一个整体,程某作为一个整体,双方均分,各方140000元;程某提出,后来有四人入股经营,应当按照7人均分,每人40000元,否则的话,其他四人均不同意最新调解方案。

获取这一基本情况后,调解人员核算在各自分配总金额上双方差距60000元,大胆果断的提出让各方共同让步差距一半的分配方案,即双方共同让步30000元。这个方案持续了近一个多小时的磋商、沟通,调解人员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做思想工作、从法理上进行阐明方案合情合理合法,最终各方当事人同意了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最新分配方案。

【调解结果】

2020年1月9日经最终调解,陈某和孟某分配获得补偿款110000元,程某等5人分配获得补偿款170000元,其余补偿款由镇村获得。

【案件评析】

此纠纷调解案件是一起因合同签订存在一定瑕疵情形而引发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在整个纠纷调处过程中,通过调解人员阐明诠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剖析问题,找出纠纷争议焦点,强调规范合同行为是关键,促使涉及各方当事人能够认识到因各自自身原因而产生瑕疵的存在,一旦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从而消除了各方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因此才能心平气和,认真对待,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从客观方面显示出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成果也在基层,切实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探索和践行,提供了案例实践。(霍邱县众兴集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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