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宣判
法制网记者黄辉 通讯员胡婧
12月31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江西省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李文勇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被告李文勇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利公司)损失。
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先后向美国和中国申请了“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后,开始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周边衍生产品,并在全球范围推广。2015年,《小猪佩奇》动画片登陆中国,在众多电视台和视频网站平台播出,受到国内小朋友广泛喜爱,《小猪佩奇》动画片及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亦给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带来了巨大收益。
此后,以“小猪佩奇”系列形象为主要卖点的“山寨”商品也随之而来。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李文勇在淘宝网售卖一款名为“抖音小猪佩琪玩具爬楼梯”的玩具,玩具中的小猪形象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起诉至吉安中院,要求李文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猪佩奇》著作权人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系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法人,因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对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李文勇在“淘宝网”开设的曼哈顿玩具品牌店销售的玩具,其中“抖音小猪佩琪”在玩具名称中位置靠前,玩具内容包括楼梯、公仔小猪、滑梯、火车轨道,虽然被控侵权的产品经仔细辨认与《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有细微差别,但是考虑到涉案产品的受众群体为儿童,而且“小猪佩琪”及小猪形象在网页图片中突出、醒目,小猪的总体形象结合滑梯背景的贴纸场景,与《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极为近似,而且是利用《小猪佩奇》在国内广受欢迎的影响力达到其销售目的,极易使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认定李文勇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悉,本案系在域外发表取得著作权的《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在江西省维权的首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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