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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个案裁判中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本报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晨 于克勤

  2014年11月,周维和王霞经朋友介绍相识,不到4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两人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因为工作原因,周维很少回家,王霞认为其对家庭照顾不周,两人多次争吵。生完孩子后,王霞出了满月便将孩子带回父母家抚养,导致周维无法探视。

  随着矛盾的激化,2018年11月,王霞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的缓冲机会,法院判决不准予王霞、周维离婚。但双方仍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也未能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多次协商离婚事宜。

  今年7月,因孩子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王霞再次来到天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由自己抚养两个孩子。周维却认为,两个孩子应该由他和王霞各自分开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子为双胞胎,不到两岁,年龄尚幼。考虑到双胞胎子女成长的特殊性,结合两个孩子一直共同随王霞及其父母生活的事实,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确认两个孩子由原告王霞抚养更加适宜。

  因此,天山区法院于今年7月30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霞与被告周维离婚;两个孩子均由王霞抚养,周维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30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周维不服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说,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离婚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个案裁判中,因为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有充分的机会互相学习技能、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及完善人格。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要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依职权适度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以及对待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情况,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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