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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德立法的地方实践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提出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这是人大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郭迎光如是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课题。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力争经过5年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一方面是,在每一项立法中,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确保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利;另一方面就是,在一些重点领域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的立法中,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品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已然成为地方立法的新亮点。有的地方人大结合当地历史文化资源特色,加强了弘扬红色文化、革命传统、民族精神等相关立法;有的积极落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的立改释废全过程;有的将部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起到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积极效应。

  红色文化遗址是革命精神、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今年10月1日,《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本届以来,我们既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件法规,又抓住意识形态和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专门立法,去年制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今年在制定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同时,还制定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修订志愿服务条例。”郭迎光介绍说。

  10月18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承载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黑龙江省特有的“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被写入条例,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此外,《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在合宪性、合法性基础上,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入备案审查标准。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对社会文明程度、道德水平的客观研判,力求立法与当下的社会文明程度相匹配、相适应。在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时,将文明、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有机融入条文,确保法规既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又有较强的执行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条例,立足强化人们节约能源、共筑美好家园的公心美德,对生活、工业、建筑等领域的节能规范进行全面完善,增强制度刚性,鼓励技术进步,倡导低碳生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表示,为防止将弘德立法简单化、表面化、口号化,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立法议案中,均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立法的专门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改法规草案时,都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和要求有效转换为“法言法语”;市人大法制委统一审议时,均安排专门环节进行专题研究和审议。

  此外,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贵州、天津、河北等省级人大和鄂州、南昌、宣城、临沂、湖州、滨州、青岛、杭州、太原、无锡、东营、西安、昆明、荆州、石家庄、日照、济南、济宁、西宁、廊坊、唐山等设区的市人大均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切实加强弘德立法,发挥立法的规范作用,将更有效地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舒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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