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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反垄断法,关键在“可执行”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实施已11年的反垄断法,将进行首次“大修”升级。2020年伊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互联网垄断”被写入了征求意见稿中。

  反垄断法通过之初,曾因“经济宪法”之称谓而备受关注,也曾因“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指向而备受期待。被舆论热炒的反垄断法一度“来势汹汹”,一些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还曾专门寻求法律团队支持,以应对随时可能找上门来的行政执法或司法诉讼。更多垄断企业则对反垄断法不以为然,抱持姑且看之的心态坐观情势。

  11年过去了,回望这两种不同的应对态度,猜中了答案的更像是后者。现行反垄断法仅有8章57条,在条文表述上颇多原则性规定。这背后,或是立法博弈太过激烈,或是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影响。总之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反垄断行政执法并未进入常态化,一些观察家所预测的反垄断诉讼将激增,同样也未出现。

  反垄断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对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来说,实是刚需。随着配套细则的出台,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呈显著增长趋势。在新兴的互联网平台上,疑似垄断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搜索竞价排名等等,都堪称久治不愈的顽症,急需以修法推动执法来有效化解。

  十余年来,中国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旧症未解,新病又发。这些都让反垄断法捉襟见肘,修订实属必要。从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8章64条的篇幅,较现行法要多出7条,字数也大幅增加。可见这次修法,已与另立新法有同等规模。

  媒体关注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多为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互联网业态纳入其中。殊不知,详细列明相关标准和适用规程,使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适用更具可操作性,更是修订的重点和亮点。

  如在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都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些普遍适用的依据外,征求意见稿还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特点,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较之电子商务法第22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垄断的认定范围有着更全面的覆盖,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范文体,这就是立法对当下互联网垄断乱象应有的态度。

  针对反垄断执法乏力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第43条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我们能想到的行政调查的措施、程序、后果等等,也都有合乎逻辑的安排。“法律责任”一章则完善了责任机制,尤其是大幅提升了处罚数额,相应也大幅增加了违法成本。没了“罚酒三杯”,执法将变得更加刚性。

  严肃、具象、可操作、体系完整,这都是一部法律应有的样子。反垄断法不是为了“反”而反,修法也不是为“修”而修。修法要与时俱进,强化执法;执法要统一标准,强化规范;司法要统一尺度,强化公正。这些都是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和鼓励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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