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一审获刑10年
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15年,被告人王锐利用担任白城市副市长、白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收购企业、安置工作等事宜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锐简历:
王锐,男,汉族,1952年11月出生,吉林扶余人,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93年10月,任白城市轻化局党委书记、局长;1995年10月,任洮南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1996年3月,任洮南市委书记;1999年2月,任白城市市长助理;1999年3月,任白城市副市长;2003年12月,任白城市委常委、副市长;2007年12月,任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1月,退休。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白城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15年,被告人王锐利用担任白城市副市长、白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收购企业、安置工作等事宜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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